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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搬运机械有以下情况出现不可作业

发布日期:2023-05-11 作者: 点击:

起重搬运机械有以下情况出现不可作业

(1).有下述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

a.起重吊装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,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;

b.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、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;

c.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;

d.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;

e.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
(2).司机操作时,应遵守下述要求:

a.不得利用极*位置限住器停车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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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;

c.吊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;

d.起重机工作时,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;

e.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

f.无下降极*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Z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;

g.起重机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Z小距离不应小于表二的规定;

h.流动式起重机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、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
I.对无反接制动性能地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盐城吊装搬运。

(3).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行应保持同步;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。达不到上述要求,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%;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。吊运时,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。

(4).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,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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